《沅江市干部推荐、呈报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此前已呈报的干部推荐材料一律作废,请按本文件重新推荐、呈报。
中共沅江市委
2007年3月28日
沅江市干部推荐、呈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进一步规范干部的推荐、呈报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干部推荐、呈报工作制度,严肃干部推荐、呈报工作纪律,按照中央、省委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推荐、呈报工作,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公正公平、公道正派的原则;
(四)按程序办事的原则;
(五)按职数、职位推荐、呈报的原则;
(六)回避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场党委、街道工委、市直正科级单位党组织推荐、呈报市管干部的任免。
第二章 干部推荐、呈报权限
第四条 推荐、呈报的范围为市委管理的正副科级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和明确享受正副科级待遇的干部。
第五条 干部的推荐呈报由各单位党组织负责,属归口管理单位管理的,推荐呈报之前应报归口管理单位党组织集体研究并签署意见。呈报材料由各呈报单位政工(人事)部门承办。
第六条 推荐、呈报一律由市委组织部干部人才科受理。
第三章 干部推荐、呈报程序
第七条 单位党组织推荐、呈报市管干部的程序如下:
1、酝酿。根据领导班子结构、职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各呈报单位党组织依据《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进行充分酝酿,特别突出的可破格推荐。
2、民主推荐。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3、集体研究。单位党组织研究干部推荐、呈报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党组)成员参加,到会成员对呈报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
单位主要领导应在充分听取班子其他成员意见的基础上表明态度,不得在研究前发表影响班子成员讨论的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作出呈报决定。因故不能到会的成员,会后应征求意见。
干部推荐必须是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形成决定的会议记录上签字同意后呈报。
4、呈报。根据党组织集体研究形成的意见,按照呈报权限,由呈报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负责组织、政工(人事)工作的负责人到市委组织部进行呈报。呈报时必须报送下列材料:①党组织的请示一式两份,内容包括呈报理由、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情况等;②《单位党组织推荐干部登记表》(见附件1)、《干部任免审批表》(见附件2)各一式两份;③党组织研究讨论推荐干部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上必须有全体与会人员签名)复印件(含归口管理单位党组织讨论推荐干部会议记录复印件);④推荐材料一式两份。
第八条 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呈报市管干部按《沅江市领导干部推荐干部人选署名负责制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纪律与要求
第九条 推荐、呈报干部要讲党性、讲原则,严肃认真,严格按程序办事,不得以个人的意见代替党组织集体的意见,不得越权越级推荐、呈报干部。市委组织部对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一)未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主推荐的;
(二)未进行回避的;
(三)超出管理范围的;
(四)不符合班子年龄、文化、专业结构要求的;
(五)不按规定职数呈报的;
(六)推荐、呈报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
第十条 推荐、呈报时,介绍情况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要如实反映党组织研究的意见和干部的德才表现,特别是干部存在的缺点或不足,以及平时掌握的群众反映。不得隐瞒情况。
第十一条 负责干部推荐、呈报工作的人员要严守干部人事纪律,不得跑风漏气;更不得带被推荐、呈报对象到市委组织部进行推荐、呈报。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向干部本人透露推荐、呈报情况,不得封官许愿。
第十二条 实行推荐干部责任制。单位党组织向上级组织推荐干部的所有呈报材料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党组织公章。凡被推荐人选任用后发现任前存在问题而未了解的,或不真实地反映被推荐人选情况导致用人失误的,将按照《沅江市机关工作人员有错无为问责办法》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政工的负责人实施问责,个人署名推荐的,对推荐者实施问责。
其他工作人员如有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和干部人事纪律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视其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涉及纪检职务的,应按规定程序与市纪委进行相关衔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沅江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