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村级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订沅江市村级议事决策制度。
一、村级事务议决内容
1、经村党组织、村委会全体成员2/3以上通过下列事项方为有效:新党员发展提名、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对象确定;优秀党员提名、党员评定等级、不合格党员处置意见;年初预算的初定;村级发展规划、年初工作思路的拟定;先进人物推荐提名等。
2、经村组干部全体成员2/3以上通过下列事项方为有效:投资1000元以上小型建设的立项、预算确定;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小额集体资产的处置;优抚、照顾、五保户、残疾人、村组干部待遇的确定;其他应由村组干部开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3、经全体党员1/2以上通过下列事项方为有效:决定党员发展、预备党员转正、民主评议党员、不合格党员处置;选举、罢免或撤换村支部委员会委员和出席上级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并通过村级党组织建设的有关决议等。
4、经村民代表大会1/2以上通过或者1/2以上满十八周岁村民、2/3以上户代表过半数同意,下列事项方为有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集体经济大额资金的使用、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以及集体企业的改制方案的确定;兴修学校、道路、水利、电力、自来水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的确定;村集体土地、房屋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租赁,宅基地的安排和使用,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村级一事一议项目收费等。
二、村级事务议决流程
村级事务决议执行分六个环节:一是提出村级议案: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1/10以上村民提议、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1/3以上的党员代表联名均可提出决策议案。二是议定初步方案:村党组织书记主持召开“两委”联席会议,讨论形成初步方案。三是征求群众意见:由村组干部、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入户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及时反馈到村党组织及村民委员会。四是讨论通过方案:组织召开会议讨论通过决策初步方案,形成正式决议,讨论的有关情况特别是表决结果、反对意见应该真实记录备查。五是组织实施方案: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实施情况要及时在村务公开栏或以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检查。六是进行情况反馈:决策事项落实完成后,将相关情况在公开栏内公示,告知决策落实情况。
三、村级事务决议的撤销、变更与责任追究
各项议决的村级事务因政策调整或发生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情况,依程序形成的决议不能执行或执行将产生明显不利的后果,经确定决议的机构重新开会讨论,可以撤销或变更决议;未经民主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作出的决策均视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执行,因违反决策程序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